中共长春市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机构
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区纪委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区委负责;区监察局仍属于区政府序列,接受区政府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对外保留名称。
其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各党委、区直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区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检查区委管理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全区重大典型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纪委处分的申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搞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及时报告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指导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合署后的区纪委、区监察局设5个内部机构。有:办公室、信访审理室、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区纪委、监察局行政编制17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区纪委常委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区监察局局长1名(兼)、副局长2名;主任5名(副处级)。
纪委办公室(1993.2-1998.4)
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综合、信息处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全区纪检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组织全区纪检干部培训。
信访审理室(1993.2-1998.4)
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违纪案件的审理和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查、复核、复议工作;指导区直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承办行政诉讼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纪检监察室(1993.2-1998.4)
负责全区区管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它监督、监察对象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调查掌握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法监察室(1993.2-1998.4)
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全区执法监察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室(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1993.2-1998.4)
负责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导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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