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巩固系统已取得的两个文明建设成果和“创第一、争一流”目标的实现,全面有效地促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南关区委常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结合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五)谁主管,谁负责。

二、职责范围

()局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党委书记对全系统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专业处处长、各科长、各大队长、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分管的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部署、检查、指导的督促落实的责任;分管部门发生问题或案件,负有诫免和督促整改的责任。

(四)各党支部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书记对本支部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责任。

(五)局党办协助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担负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局党委副书记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专业处、科室、大队领导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及其领导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中和相关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责任。

三、责任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各项规定。

2、抓好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廉洁自律各项重点任务。

3、针对分管部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指出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查处案件工作

1、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教育和防范性措施。发生案件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2、对分管范围发生的案件,坚决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指导和帮助发生案件的部门查找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搞好整改。

(三)纠风工作

1、切实重视分管部门的作风建设,并将其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行风工作抓到哪,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2、以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重点,采取实际措施,使其真正认真负起抓行风工作的责任。

3、把行风工作作为对分管部门、分管行业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及时分析分管部门工作形势,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和措施。

4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5、重视、指导分管部门的党风建设,抓好行风建设方面的正反典型,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四)抓反腐源头工作

1、按照分工,抓好中央和省、市、区部署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项任务落实。

2、对分管部门承担的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要高度重视,帮助其研究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任务完成不好的,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四、责任追究

分管部门发生下例问题,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按下列条款提出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建议:

(一)在全国、省、市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酿成恶性事件的;

(三)疏于管理和教育,发生大案要案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包庇袒护的;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失察、失管的;

(六)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人分别采取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五种形式。需要对执法局领导追究责任的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追究。

五、措施保证

(一)执法局分管领导、每年都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执法局分管领导要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考核。

(三)执法局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执法局各科室、各大队、各支部都要参照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负责,逐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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