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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通字[1994]3号文《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的规定》和党委组织部的通知精神,对我局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一、按期交纳党费
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按期交纳党费,按规定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交纳的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工资收入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每月工资收入(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基数)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2、离退休人员党费交纳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3、晋级加薪的交纳比例:党员在调整工资级别中晋级或由于作出特殊成绩而晋级,增加的工资额是固定工资收入,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党支部必须指定专人、专立帐目、按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及时上缴。党费必须专人管理,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费应按季度上缴给党办,由党办人员统一上缴机关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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