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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抛撒殡葬祭奠物品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净化环境,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抛撒殡葬祭奠物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建成区。
二、禁止在街道、广场、小区、庭院等公共场所焚烧殡葬祭奠物品。
三、禁止在街道、广场、小区、庭院等公共场所抛撒殡葬祭奠物品。
四、禁止在殡仪馆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
五、违反本通告,在街道、广场、小区、庭院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殡葬祭奠物品和在殡仪馆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公安、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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