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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为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倡导祭祀,营造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殡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法手续、合法经营,不得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占道生产经营。
三、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配备相应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禁止制作、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与下列处罚:
(一)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二)对占道生产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制作、销售纸人、纸马、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可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民政、公安、工商、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民政:87905332
公安:88927900 85292392
工商:812315
建委:812319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8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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