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通告〔2005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保证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牌、路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上悬挂、粘贴、粉刷、喷绘各类广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对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五、对损坏道路、排水、路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盗窃方砖、边石、街路牌、排水井盖、路灯设施、桥梁栏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商贩的管理,对非法收购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材料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完好是每个市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盗窃、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602317

    八、对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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