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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我市行政执法体制,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7月18日市编委会议审核并于8月12日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就组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遵循的原则:
1、相对分开原则。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工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
2、
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政府部门的制定政策、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理顺相互关系。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执法处罚权限和责任。
3、
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4、
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国家要求,综合执法的目标是将政府各部门适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范围都纳入综合执法。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创造条件,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将行政执法工作逐步综合到位。
二、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成立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指挥调度处、法制处、督察处;下设直属机动大队和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处级建制。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双阳区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各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区执法局(不含双阳区)内部设立办公室(指挥调度科)、人事教育科、法制科,双阳区执法局不设科室。各区执法局按照区域范围和重点地区、街道办事处数量,下设若干行政执法中队,科级建制,具体设置数量由各城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开发区、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汽车贸易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执法。成立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汽集团厂区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区(开发区)执法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以区(开发区)为主,领导干部由(开发区)任免,同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
撤销长春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各区大队、街道(专业)中队,同时撤销长春火车站前地区管理局加挂的宽城区站前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和长春市监察总队直属一汽集团厂区城管监察大队。
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目前的主要职责是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行使下列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体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章为准。
四、关于市、区两级机构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确定的“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执法职能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风、纪律的督察;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代理;对各区执法局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直接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督执法处罚工作。
各区执法局、一汽集团厂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主要职责和政府行政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发区执法局要积极探索,扩大执法范围,开展综合执法。
五、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列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从原市、区两级城管监察机构划入,编制总数为861名(含一汽集团厂区城管大队90名),不另新增。
核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外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领导或有关领导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8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机动大队和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核定为28名。两大队的大队长、副大队长领导职数共5名。
各城区执法局及所属中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总数为713名。其中朝阳区171名、南关区150名、宽城区143名、二道区98名、绿园区115名、双阳区36名。核定各城区(不含双阳区)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设局长、副局长各1名,科级职数4名。核定双阳区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7名,设局长、副局长各1名。各城区执法局所属各中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数的分配由各区在编制总数内按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汽集团厂区执法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核定为90名。
各开发区应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街道数量、执法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执法局的行政执法编制数量,一般控制在10―30名。
六、
关于执法机构组建和队伍建设
要按市里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所需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选调,对原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的人员要进行严格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市、区两级执法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命要按有关规定实施竞争上岗选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广泛开展行风教育、文明执法教育和警示教育,牢固树立行政执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塑造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要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努力搞好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考试持证上岗制度、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督察制度等系统完备的制度来强化考核监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纪要严肃处理。通过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打造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市公安局设置的城管治安机构仍维持原有体制不变。各级城管治安机构是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警力支持和保障的专门机构。其编制和人员,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要保证行政执法需要并配合到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城管治安机构要做好工作协调衔接工作。
七、
关于执法经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费由市财政按原渠道核拨。各区执法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仍按现有基数拨付各区,以后增量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市、区两级财政要适当逐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费的拨款标准。
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市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级所罚款项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比例,部分上缴市财政。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扩大行政执法范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成立后,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提出将我市其它领域执法工作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并做出纳入的具体时间安排,按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不断推进我市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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